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指一般纳税人,下同)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上述政策,在实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客运服务的种类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只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如果购进的是国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务中如何界定国内运输?员工从北京乘坐飞机去美国考察,是否属于国内运输?从北京乘坐飞机去港澳台出差(属于国内但跨境),是否属于国内运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按照上述界定标准,无论员工从北京乘坐飞机去美国考察,还是从北京乘坐飞机去港澳台出差,或者反之,均属于国际运输,公司发生上述支出即使取得了客运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二、客运发票的要素
1、时间满足要求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只有购买的2019年4月1日之后国内客运服务,才能享受进项税抵扣。如果客运发票日期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则不得抵扣。
2、票面内容满足要求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同类型的客运票据,在计算可抵扣的增值税时,方法有差异。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取得其他客运票据的,票据上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属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属于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属于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实务中,纳税人取得的公交车票、地铁车票、出租汽车发票、火车上出售的后补票、长途客运票等,由于没有旅客身份信息,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取得客运发票但不能抵扣的情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的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因此,实务操作中,即便纳税人取得了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客运票据,且票据满足39号公告的要求,只要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也不能按39号公告的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常见的情形包括:
1、招待客户取得的客运票据。如纳税人为客户负担交通费而取得的客运票据。
2、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取得的客运票据。如纳税人组织员工集体旅游取得的客运票据。
3、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购买客运服务取得的客运票据。如选择简易计税的清包工项目,选择免税的技术开发项目,企业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员工购买客运服务而取得的客运票据。
4、“找票抵税”取得的客运票据。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少缴税款,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入账,借以逃避税款。该情况下,公司并未真实发生购买客运服务的行为,不但不能计算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前也无法正常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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