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我公司员工出差,取得个人抬头的滴滴电子普通发票,请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4月1日之后的员工用于出差取得的滴滴电子普通发票,不论抬头是公司还是员工个人,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如:
比如王经理出差谈业务,回来报销个人抬头的滴滴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412元。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4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元
贷:银行存款 412元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2019 年 5 月 30 日厦门市税务局对于从 2019 年 4 月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滴滴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时,购买方名称应该填写公司名称还是个人名称呢?”的问题答复如下:以上情况,购买方名称可以填写公司名称,也可以填写
乘用人名称。若填写的是乘用人名称,该乘用人应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等合法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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