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 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区别是什么,我们是不是都可以开具?
A1:
两者名称相似但用途不同。简单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交易往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
适用于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交易往来的凭证;因为专用发票可供下游纳税人抵扣税款,普通发票一般不具备抵扣功能。(国家税务总
局有特殊规定除外)以前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现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2 : 纳税人 在前台代开的发票可以盖自己的发票专用章吗? A2 : 如果您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加盖代开机关的发票代开专用章;如果您代开的是增值 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加盖您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Q3 : 纳税人 怎么作废增值税发票? A3 : 在开具当月发生需要作废的情况时,同时符合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 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可以作废发票, 作废须在防伪税 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将全联次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 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 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 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Q4 : 纳税人 怎么开红字发票? A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 (一)规定,购买方取得专 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 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Q5 : 纳税人 请问作废或者验旧后的发票如何处理? A5 : 应当妥善保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作废发票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 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能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 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来源于: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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