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炒作!《契税法》有足够的空间延续现有的优惠政策
文/叶全华
《契税法》公布之后,与其他的一些法规或政策出台,按照一些人的有利性思考的惯性,总是要炒作一番,当然目的各不相同,也有确实属于无意的误解。
而这次炒作的是税率的提高和优惠政策的消失。对于税率的提高,不需要反驳,法与条例都非常明确的写着是一样的,没有变化的。倒是对于现行的诸如1%、1.5%等的优惠政策是否会延续,有必要了解一下。
当然,既然是作为一种为了帮助正确理解的角度进行讲述,自然需要引用比较权威的依据。
一、《契税法》的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契税优惠政策的法定主要涉及两条:
1.对全国性普惠性优惠政策进行法定规定
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七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两种情形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第二款对具体办法的要求目前规定,“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对《契税法》中优惠政策表述的进程介绍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的说明
财政部部长刘昆 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的说明》,其中明确指出:“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优惠政策不是缩减等,而是进一步进行法定固化,优惠政策是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而不是一些所说的要减少。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8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阐述了以下内容: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单位提出,草案第六条第二款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相关范围,略显宽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第六条第二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已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上述比对来看,虽然正式的法中进行了一些优惠政策的收缩,但基本上没有对现有的优惠政策产生影响,倒是明确以后不能随意扩大优惠政策。
(三)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的介绍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发表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来了!》一文,其中写到以下内容: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由此可见,《契税法》不但会延续优惠政策,而且还可能会增加优惠政策。对于以契税立法后,会增加纳税人契税负担的说辞,通过以上正规渠道的信息的汇总可以看出是不符合实际。
房价走势是由市场和专门的调控政策影响的,从当前来看,不会受《契税法》的实施,带来巨大的影响。
炒作者无需自作多情,购房需求者无需被炒得失去理智。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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