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同样是向客户收取的资金利息收入,一个适用6%增值税率,另一个适用13%!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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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赞赏了该文章 60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6月10日 21:13:16

案例一

我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延期支付了113万元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11300元,请问这笔利息收入能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答复

不可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收到销售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收到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3万元

案例二

我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资金紧张,向我单位借款1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借款资金的利息收入10600元,请问能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答复

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收到资金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6万元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 65 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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