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个不
属于下列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则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75%: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个不
公司从事的研发属于下列活动,则发生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75%: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个不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则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75%。
只有查账征收的企业,研发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75%。
四个不
不属于这6类费用范围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五个不
未留存备查以下相关资料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将加计扣除由原来备案改为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六个不
会计核算出现下列情况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 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2.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也没有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3.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未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提醒:
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根据核算要求可以自行设立三级及以下科目等,按照研发项目和费用种类分别归集核算。
1、费用化支出的核算:
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月末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资本化支出的核算
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形成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