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1.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2.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实务理解
1.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由于计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所以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
2.预扣预缴/代扣代缴/应缴税额为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比如:某居民个人月工资4200,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当月肯定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也需要申报;
3.新个税对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汇总为综合所得。且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也就是说,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不申报必然会导致汇算清缴时综合所得的应纳所得额不准确,进而造成税款流失。
4.影响纳税信用级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文件规定:
(1)01010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5分
(2)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3分
5.特别提醒
单位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每次小于500元)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没有取得代开的发票,因为支付的劳务报酬款项属于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项目单位还应当依法依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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