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稽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某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了,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会将检查结果告知纳税人,比如需要补缴税款100万元。
当然这个数字并不是最终的结果,稽查局内部还有审理环节,还需要要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数字等进行全面的审理。
理论上讲是审理期限是15天,但如果遇到政策不清楚需要请示上级,如果案件证据不够充分,还会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证据资料补正,这些都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实际审理期限是可能会延长到几个月。
另外,如果案件符合一定条件,需要上报上一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重案审理期限是30天,同样存在请示和补正的情况,审理期限会继续延长。
总之,纳税人从最初得知要补税100万元,到最终拿到正式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去补缴税款,中间间隔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两个月,也有可能是一年半载。
这样会导致一个后果,如果间隔了一年,就会多交18.25万的滞纳金。
纳税人感觉亏不亏?挺亏的,额外遭受了一笔损失。
这个期间的滞纳金可以减免吗?抱歉,并没有可以减免的规定。
这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吗?不是,每一个环节都是按规定流程走的,如果证据不清,政策不明,确实也需要花时间去落实,不可能为了快速结案去随意定性。
那么这种多缴冤枉税的情况可以避免吗?其实完全可以。
纳税人在得知需要补缴100万税款的时候,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去预缴100万的税款和滞纳金,将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锁定。这样不用担心因为案件流程过长,而遭受额外的滞纳金损失。
有人可能会问,那如果最终审理后确定的查补金额是80万呢?这也没关系,多缴部分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减后期税款。如果最终审定的查补金额是130万呢?那就是再补缴30万及相应滞纳金了。但通过上述操作,至少是提前止损了,节约了18.25万元的滞纳金。
如果有人说,我企业经营本来资金就紧张,资金都是从小额贷款公司贷的,年利率20%以上。这种情况就不要提前缴了,毕竟滞纳金年化利率18.25%,还便宜一些。
如果有人说,不管最终查补多少钱,我就没打算缴,准备走逃呢。噢,那这个忠告确实多余了,只能好自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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