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化妆品经销商,因销售额达标获返利33.9万。甲公司不应给乙公司开发票,而应由乙出具红字专用发票。甲需冲减成本并转出进项税额。实物返利时会计分录有变。国家税务总局有相关文件规定此类行为的发票开具及进项税处理方式。
举个案例
甲公司属于一家化妆品厂家乙公司的经销商,年底由于销售额达到规定要求,取得厂家返利33.9万元。
请问:
甲经销商收到厂家的销售返利,是否需要给乙开具发票?
答复:
对于供应商(销售方)给予采购方(经销商)的销售返利,采购方不应开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账务:
应取得供应商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你企业冲减成本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银行存款 33.9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
若是收到的实物返利:
借:库存商品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
贷:主营业务成本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
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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