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机关网上公开了一则回复纳税人咨询“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允许抵减简易计税方法形成的欠税?”问题(点击即可阅读)。
梁晶晶老师(公众号 晶晶亮的税月)对于企业这个计划,她的观点是“有一定的风险,建议慎重处理”。
梁老师认为,第一,政策未必完全支持。第二,滞纳金成本不容忽视。第三,纳税信用等级扣分。
梁老师的这个观点,在实务操作中,我是完全赞同的。
但是,对梁老师在阐述第一条理由时,认为“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简易计税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通过将其变为欠税来抵缴进项税额,等于是突破了增值税的抵扣原则。”财税微波表示不认同。
首先明确,企业违法的操作,不是我们要讨论的。我们讨论的是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财会税务处理的操作。
按照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即使允许企业用一般项目的进项留抵税额抵减简易计税方法形成的欠税,那这欠税的形成,即是按照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只不过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按规定缴纳,形成了欠税。
企业并没有因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多出了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次,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款与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款,在财政预算级次与中央地方分享比例上不是一致的吗?那么有什么理由允许抵减一般项目的欠税,不允许抵减简易项目的欠税呢?
第三,在目前形势下,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千方百计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创造条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参加全国税务系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研讨时强调,全国税务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旗帜鲜明讲政治,攻坚克难勇担当,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允许企业留抵税额抵减简易项目欠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应该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更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的精神。
其实,政策层面,并没有禁止企业留抵税额抵减简易项目欠税,也没有明确说,企业留抵税额只能抵减一般项目欠税。
当然了,梁老师提到的滞纳金成本与纳税信用等级扣分,确实是企业应该认真考虑的。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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