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
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存在对外出租包装物的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目前押金已经逾期1年以上,是否存在增值税风险?
答复:
是的。当押金逾期12个月后,应按照税法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情况二
甲公司出租房屋过程中,一次性收取1年租金109万元,押金10.9万元。
目前押金已经逾期1年以上,是否存在增值税风险?
答复:
押金属于往来款,不属于价外费用(因为价外费用是不会退还的),不存在增值税的风险。只有当租赁业务发生过程中押金不予退还,转为收入的时候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0.9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10.9万元
没收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0.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9万元
参考: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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